环江讯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中涧村的覃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9个月,但其刚出狱8天,便又在公共场所扒窃。近日,环江县人民法院以覃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3月15日l0时许,覃某在环江县城百家惠超市发现谭某挎包外袋内有手机,遂产生盗窃念头。随后,覃某跟随谭某走到百家惠人行电梯处,从谭某背后窃走其挎包里的一部三星牌手机和一部国产杂牌手机。次日晚上,覃某将盗得的杂牌手机丢弃,将三星牌手机放于其租房的衣柜里。3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覃某住处时,将查获的三星牌手机予以扣押,随后发还谭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覃某再次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欧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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