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7〕202号文批复《原红茂矿务局红山矿区职工异地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2月25日起至今,符合搬迁条件的大部分原红茂矿区职工已到原所在社区进行申报并办理相关登记确认手续,并已搬离矿区回原籍或回洛阳集中安置点居住,但目前仍有少数符合搬迁条件的职工未办理相关登记确认手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阅〔2013〕157号文规定,为加快整体解决原红茂矿区职工(居民)搬迁安置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桂政函〔2005〕40号和桂政函〔2007〕202号文件安置条件的原红茂矿区职工,要在2014年2月28日前,按照自愿的原则全部迁回洛阳集中安置点租住廉租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安置。迁回洛阳集中安置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要在2014年2月28日前申报并交付首期购房款,逾期申报的不再享受桂政函〔2007〕202号文规定的购房价格优惠,改按全额成本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报租住洛阳集中安置点廉租房;选择迁回原籍安置的按回原籍的安置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二、2002年6月30日至2013年11月20日(以公安部门档案为准)分户的户口在矿区,且在矿区有固定住房,并居住在矿区的原红山、茂兰矿区职工家属(因离婚分户)及职工子女户。根据个人情况,可申报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租房,经资格审查后,结合居民报名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安排在洛阳集中安置点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解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全额成本价格出资购买;租住廉租房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
三、具体联系方式,红山管理区0778-8670017;茂兰矿区临管委0854-3752905。
特此通告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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