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东风
通讯员
陈建雄
韦京辰)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水源村韦某,驾驶自己已购买交强险及座位险的拖拉机拖着电线杆,行使在该县洛阳镇玉合村的屯级道路上时,发生车祸。经认定,事故是韦某违反车辆装载规定造成,但保险公司因未将保险单等主要资料送达给韦某而未能免责。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韦某保险金13287.7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投保难获赔偿依法维权
去年1月3日,韦某为自己的多功能拖拉机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时,还交纳100元的保费,投保车上乘人座位险险种。但保险公司仅向韦某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同年1月23日被告才签发“神行车保拖拉机保险单”,该保单明确确定驾驶员及车上乘员保险金赔偿限额各为1万元,保险期限从去年1月11日至今年1月10日。保险单上有黑字体提示投保人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内容。
同年6月15日,韦某驾驶该拖拉机装运电线杆,由于路面坑洼不平,导致车辆失去平衡,侧翻后掉下路边坡谷的河床,造成韦某本人及乘车人韦某某受伤。韦某为此支付医疗费3287.72元,韦某某支付医疗费40741.67元。
韦某称,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年10月18日,他持相关治疗收费凭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其违反车辆装载规定造成事故,保险公司可免责为由拒付。韦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13287.72元,其中韦某的医疗费用3287.72元,乘车人韦某某的医疗费用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在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认定,韦某违反车辆装载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原告单方责任事故。依照《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规定,对投保人违反车辆装载规定导致的事故被告可以免责,对投保人单方责任事故被告享有15%的免赔率。为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对韦某的索赔要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虽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有明确的提示,要求韦某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但由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已将该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主要资料送达给韦某,故不能认定韦某已就合同中保险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原告作出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该案合同中的保险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额范围内全部承担理赔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不应承担理赔责任的抗辩观点不予采信,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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