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沈应佳
通讯员
韦汉吉)
7月17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方便当事人,驱车到100多公里外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香猪养殖专业户韦海家里,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日兑现了货款。一起饲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2006年至2010年间,韦海多次到卢勇开办的金城江某饲料批发部购买饲料,有时直接付款,有时赊销饲料。2010年9月30日,双方经结算后,韦海出具一张欠条给卢勇,欠条内容为“尚欠卢勇饲料款110626元,限在一个月内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卢勇多次催款未果,于2012年6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金城江区法院经审理,于同年8月30日作出判决,由韦海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卢勇饲料款11062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韦海承担。
判决生效后,韦海给付货款60000元后,因多种原因,未能全部支付货款。
今年6月6日,卢勇向法院申请执行。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查询,未发现韦海在银行有存款,即通过电话多次与韦海进行沟通后,韦海表示愿意设法筹款支付,但提出,其无时间前往金城江处理债务。法院执行法官考虑到给韦海提供方便,带着卢勇驱车到100公里之外的环江县龙岩乡韦海家里,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韦海当日一次性给付卢勇货款本金50626元;卢勇放弃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韦海承担。当日兑现了上述款项。这起饲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和解执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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