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村官受贿案件,被告人欧某某被环江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协助镇政府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帮助辖区村民办理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向办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户收取“感谢费”“辛苦费”,总计达61000元。所收取的上述款项,被告人欧某某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身为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及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危房改造农户钱款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农户办得危房改造补助金之后收受钱款,看似农户出于感激之意,亦有农户借被告人办喜酒之机送钱,其本质上就是权钱交易,并不属于民间人情往来。被告人亦明知该钱款不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其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故法院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且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本案中多次受贿,且受贿款项属于扶贫特定款,其行为不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故对辩护人辩解犯罪情节较轻及建议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环江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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