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讯
5月11日,蒙某某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自诉状,交给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该院法官审查后,当天决定立案。据悉,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而立的刑事自诉案件。
家住环江明伦镇的申请执行人蒙某某与家住川山镇的被执行人玉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在2014年12月17日由环江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玉某付清债务7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但付款期限已过,被执行人玉某并没有依法履行付款义务,蒙某某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利用一切法律手段,想尽了各种执行措施,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执行不到位,让蒙某某的正当权益迟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7月22日实施。根据《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进行审理。于是便出现文章开头的一幕。
(覃志甫
卢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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