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讯
6月3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玉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被告人玉某于2012年7月,以介绍租用林地为由,收取自诉人覃某有关费用60000元,后覃某未能租用林地。覃某向玉某催讨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2014年1月15日,环江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被告人玉某退还覃某预付林地全部租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生效后,玉某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自诉人遂于2014年10月13日向环江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玉某一直规避执行。期间,其经营收入未按规定向法院报告,也不向自诉人履行义务,并将法院查封的车辆私自变卖,变卖所得亦未用于履行偿还义务。
自诉人覃某为保障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察觉其规避行为后,于今年5月7日向环江县公安局控告,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玉某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认为玉某的行为不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立案。覃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玉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5月15日,环江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逮捕决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玉某实行逮捕,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5月31日,环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3日,法院审理认为,玉某明知自己名下的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变卖车辆,且所得款项均未用于生效判决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玉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筹款退还自诉人预付土地租金10000元,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是河池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宣判案件。近期,环江县法院在开展执行案件集中清理行动中,依法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规定的义务行为,采取网上、电视曝光、强制拘留和判刑等强力措施,让“老赖”无处藏身,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律权威。
(覃继久
覃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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