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讯
两户原本相处融洽的邻居,因其中一户建新房而闹僵,并诉至法院。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起诉人不符合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依法不予受理。
覃河某和覃机某相邻而居,多年来两家彼此互相照应,关系融洽。然而,自2015年覃机某建造新楼房后,双方“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覃河某认为覃机某建造新楼房部分主体已经延伸至其瓦房上空,侵害其合法权益。虽经当地政府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覃河某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覃机某拆除新楼房延伸部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发现覃河某提供了他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诉讼证据。经法官询问,覃河某自述该瓦房系多年前从一村民(现已去世)手中购买所得,但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
法院审查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其转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生物权效力,即受让人并未取得该瓦房所有权。起诉人以该讼争瓦房被侵权为由主张权利,因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办案法官虽说明了上述理由,但覃河某仍然坚持起诉,法院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后,覃河某表示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卢学知
廖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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