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擅自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为此成了被告,还将到手的转让费如数奉还。7月10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覃某、韦某返还原告宋某门面转让费1万元。
2009年8月,覃某向房东租得罗城县城区一处门面,租期6年。双方约定,覃某如需转租或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时,须取得陈某同意。2011年6月,覃某与其丈夫韦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与宋某达成口头转租协议,宋某支付2人门面转让费1.7万元。同年7月底,陈某得知覃某擅自将其门面转租,立即要求2人交还门面锁匙,宋某即刻搬出门面。之后,覃某将钥匙交还陈某,同时退回宋某转让费7000元,尚有1万元未退还。宋某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覃某、韦某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门面转租,违反了双方约定,其与宋某达成的口头转租协议无效,遂作上述判决。
(唐雪云
韦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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