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8月16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顺利执行和解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42名被执行人当场赔付21.84万元,申请人自动放弃20多万的执行款。该县人大、政协、纪委等部门20余人观摩了此次“阳光执行”活动。
2002年10月,罗城县宝坛乡某屯蓝某及福建某茶叶公司与宝坛乡政府企办签订合同,承包原由该办经营的林场用于种植茶叶,承包期限为50年。2007年2月,张某等3人率39人进入林场毁坏茶树。经鉴定,被毁茶树价值44万余元。该案经一、二审,张某等3人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张某等3人及韦某等39人连带赔偿蓝某及福建某茶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4万余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认为,该案涉及42名被执行人,如果一味强制执行,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后果。为此,法官一边多次进村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工作,一边积极与申请人一方沟通。8月16日,法院决定召集双方对赔偿款给付问题进行协商,并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观摩和监督执行活动。经努力,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
唐雪云 赖 卫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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