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男子韦某,酒后因琐事与同村村民阿亮(化名)争吵,便持砖头将对方砸伤。日前,罗城法院以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赔偿阿亮各项损失4478元。
2012年1月30日22时许,韦某喝酒后路过阿亮家,阿亮听见韦某在屋外乱喊,便同其理论起来,双方随后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韦某持半块砖头冲进阿亮的房间,用砖头打其左额头,并用拳头捶打其左眼眶。随后,阿亮拿出事先放在床头的砍柴刀欲反抗,但被韦某夺下,并割伤其右手食指。事后,阿亮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掉医疗费4018元。经鉴定,阿亮所受损伤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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