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村民黄某,受同村潘某邀请为其拆除小房楼梯,不幸发生事故受伤身亡。近日,罗城法院依法审理了黄某家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认定黄某不具备专业拆房资质,自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12年9月24日,潘某在建房过程中发现,自家小房楼梯妨碍搅拌机通过,遂决定拆除。由于同村的黄某有空压机等工具,又多次帮人拆过房,潘某便找电话联系黄某帮忙。次日,黄某来到潘家,双方约定由黄某一人拆梯,潘某付200元报酬。在施工期间,不幸发生楼梯倒塌事故,黄某受伤并被送到医院,后因伤重不治。事后,潘某为黄某支付医疗费3956元、丧葬费1.5万元,并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黄某家属作为补偿,但黄某家属认为款项远远达不到赔偿标准,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将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应邀拆梯,并独自一人进行拆梯工作,双方形成合同法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合同关系。
潘某拆梯应交由有安全保障和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对承揽人的选任上有过失,且没有为承揽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应承担30%责任;黄某明知自己没有资质,仍然承揽拆房工作,应承担70%责任。
依据该比例,潘某应承担原告提出的赔偿总额的30%,即3.7万余元,而潘某之前付给黄某家属的费用已超过该数额,故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吴昀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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