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2013年4月11日上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召开执行听证会,对案外人周某提出的“被执行人在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押无效”的异议进行听证,充分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案外人及代理人的意见,积极兑现执行工作全面公开、全程公开、依法公开的承诺,以公开促规范、提效率、保公正,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2007年8月23日和28日,卢某两次向罗城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共计500万元,并以房产设定抵押,贷款期限为2年。但贷款到期后,卢某未能按约偿还贷款,农村信用社多次追索未果,遂于2011年10月17日向罗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卢某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60余万元;农村信用社对卢某用于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罗城县农村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周某提出异议,认为卢某用于抵押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卢某办理房产抵押时,未征得房产共有人周某的同意,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权益,故该抵押无效,要求法院查清事实,妥善执行。为此,罗城县人民法依召开执行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给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个畅通的法律渠道,确保执行公开、透明,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在最大限度上实现执行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吴昀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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