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一男子因替故意伤害他人并已服刑的朋友辩解,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持刀将对方2人捅伤。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11月14日凌晨,在罗城县黄金镇一烧烤摊,覃某因好友阿军(化名,已判刑)3个月前在此烧烤摊打伤人一事与林某、张某发生争执,被对方殴打。
帮朋友辩解不成,反而招来拳打脚踢,覃某越想越气,便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林某颈部捅伤,致其甲状腺和气管损伤;将张某左肩胛外侧及左腋后线中段外侧捅伤,致左胸贯通伤、左下肺挫伤及左侧液气胸。经鉴定,林某、张某所受损伤均属轻伤。
今年3月15日,覃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覃某与林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覃某赔偿2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并已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作上述判决。
(唐雪云
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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