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7月22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阳光执行的方式,解决了一起相邻排水纠纷案。
杨某与韦某是叔侄关系。2000年,2人分别购买了2宗相邻的宅基地建房,并同时开工建设。韦某房屋建成后,在其屋后与杨某小房相邻的外墙装了一根排水管,将天面雨水引入地下公共排水沟。2005年9月,杨某以排水管在其土地使用范围内为由,要求韦某将雨水排往他处,韦某拒绝更改,双方发生矛盾。后经乡司法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韦某拒履义务。之后,由于排水管堵塞,雨水直接流入两家房墙中间,并浸入杨某一楼房间。2011年11月,杨某诉至罗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韦某自行清理自家屋后水沟淤泥,堵住流入两家房墙之间的排水口,并安装排水管将楼顶天面雨水引入水沟,使水流入水沟北面再进入地下公共排水沟。判决后,韦某不服上诉,河池中院经二审驳回上诉。
今年2月,杨某申请强制执行,罗城法院依法向韦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韦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决定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韦某承担,并冻结了韦某的4000元银行存款,作为雇人费用。
7月22日,罗城法院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罗城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纪委领导、检察院相关人员等10余人亲临执行现场监督、指导执行工作,并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韦某自愿在3天之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杨某表示同意。
(吴昀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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