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男子廖某,为贪图蝇头小利,收购他人盗窃来的10台电脑然后转手卖掉。近日,罗城县人民法院以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5000元;对廖某贩卖电脑的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2年10月3日凌晨,莫某、兰某(另案处理)驱车窜到罗城县某乡镇文化广播站,将该站内的10台电脑盗走;同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莫某、兰某驱车窜到罗城县某乡镇中心卫生院,将该院办公室内的5台电脑盗走。在这两次莫某、兰某共同盗窃的当天,廖某在宜州市刘三姐乡三合社区砖厂附近的空地,分别与莫某、兰某以每台1300元和1000元的低价,收购两人盗得的电脑各5台。后廖某先后于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宜州市将部分电脑转卖给他人,获赃款2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10台电脑予以扣押,并发还失主。经鉴定,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电脑总价值2596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明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廖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上述判决。
(唐雪云
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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