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卢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慎撞上执行公务的警车,不仅自己车毁人伤,还把警车撞坏了。不久后,一辆货车突然闯入事故现场,再次碰撞并碾压受伤在地的卢某,造成卢某二次受伤。7月8日,罗城县人民法院对卢某提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先予赔偿卢某各种经济损失9万多元。
2010年9月12日19时20分,卢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由罗城往宜州市方向行驶,途中与由彭某驾驶的一辆交警车发生碰撞,导致卢某受伤及两车损坏。正当彭某等人下车设置警示标志,指挥过往车辆,等待救护车救援时,李某驾驶一辆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现场,不慎碰撞、碾压卢某及摩托车,导致发生第二起交通事故。卢某因左腿粉碎性骨折及其他部位受伤,先后被送到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卢某的伤势为9级+10级伤残。
罗城交警部门对这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卢某负全部责任,彭某不负责任;第二起交通事故,李某负主要责任,彭某因驾车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负次要责任。2013年4月10日,卢某以事故交警车驾驶员彭某、彭某所在单位某县公安局、交警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货车司机李某、货车所有人某物流公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罗城法院,请求判令6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38035.67元。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在两次交通事故中均受到伤害,但按现有证据无法区分两次事故的伤情程度,应视为两次事故伤情相当。对卢某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其中符合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的伤残赔偿金77845.6元、医疗费56250.07元予以支持。
由于伤残赔偿金未超过最高保险赔偿限额,应由两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承担38922.8元;医疗费已超过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项目的最高限额,应由两保险公司按医疗费最高保险赔偿限额各赔1万元,其余部分由事故车司机李某、彭某按各自过错责任分担。因彭某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某县公安局承担。李某、彭某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先行垫付的医疗费超过其各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退赔。
(吴昀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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