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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方法和途径覃 勉

来源:河池日报 2013-08-22 20:59   https://www.yybnet.net/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具有其鲜明的民族特色,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他们由于受到特殊的地域环境、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等影响,民风民俗丰富多彩,其产生的社会矛盾也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基层法院,如何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发挥职能作用,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保障民生建设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广度不够。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范围仅限于诉讼活动,而大量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社会矛盾,很难进入法院的工作视野。二是熟悉当地民族语言的法官比例不均衡,不利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办案水平亟待提高。四是民事案件的性质错综复杂,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在少数民族地区,因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纠纷背后往往存在宗教信仰、民族矛盾、传统民族文化冲突的情况。一些民事案件虽然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本来就存在的民族间的矛盾,成了民族间矛盾的“爆发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虽然处理的是单个的当事人个体之间的纠纷,但面对的却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使案件情况变得异常复杂,审理难度加大。

面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具有“厌诉”、“耻诉”的心理和“以和为贵”的民族传统,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尽量避免让当事人对簿公堂,尽可能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处理案件,让当事人在融洽的气氛中自愿消除误解,化解矛盾纠纷,从而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据统计,2010年以来,罗城法院采取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有3200余件,每年调解率都达到80%,在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增进民族团结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民生问题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近年来,罗城法院高度重视对民生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董梅芳、陆自发等50多名少数民族农民工因罗城针织厂倒闭、拖欠工资的老板外逃而集体到县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处理。罗城法院及时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免收全部诉讼费,迅速组织人力对被告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接着又通过多种途径,千方百计寻找被告,最后经过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农民工的工资得到了及时兑现,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从而维护了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此外,罗城法院还特别注意审理好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农”案件,依法制止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通过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的纠纷,注重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正审判,切实维护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

——针对边远山区群众诉讼难问题,罗城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便民措施。一是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对于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允许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预约立案,待到法院送达时,再完善立案手续,避免当事人重复往返。二是设立巡回法庭。对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不方便的案件和一些特定的案件,组织巡回法庭深入村屯,实地现场审判,让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足不出村,在家门口即可以参加诉讼,完成诉讼活动。三是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给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或免交诉讼费,使一些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也能打得起官司,防止一些案件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引发社会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的审判工作,要正确认识国家法律与党的民族政策的统一性,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切实保障各民族公民的诉讼权利,既防止和克服脱离法定职责、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具体事务,甚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错误做法,又注意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综合运用打击、惩治、监督、预防、保护等手段,不断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注重执法效果,真正把国家和人民利益置于地方和部门利益之上,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全社会中树立法律的权威。

——少数民族地区受传统的民风民俗影响,群众法律知识相对缺乏,法制意识相对薄弱,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必须通过公正审判,帮助他们伸张正义,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必须立足审判职能,在少数民族地区深入实践司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做到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排忧解难,着力解决农村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克服少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大力营造司法为民之风,鼓励法官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群众意见,多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坚决克服机械办案的旧习惯。要组织法官做好诉前走访、诉后回访等工作,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要注意培养多语法官,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培养一批既懂汉语,又懂仫佬、壮、苗、瑶、侗等民族语言的法官,以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招录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法官队伍中来。同时,要加强对现在职法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业务水平,以解决当前基层法院法官队伍青黄不接、案多人少、压力过大的突出问题,为从根本上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奠定基础。

 

(作者系罗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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