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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偷手机电脑“IT大盗”落网

来源:河池日报 2013-09-22 20:44   https://www.yybnet.net/

 

罗城讯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莫某和兰某分工合作,专门盗窃乡镇手机通讯店的手机、乡镇单位办公室的电脑,先后在两县3个乡镇作案,共盗窃电脑20台、手机171部。近日,罗城法院以莫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兰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莫某违法所得18800元、兰某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

2012年8月8日凌晨,莫某伙同“潘老四”(在逃)开车窜至罗城县龙岸镇龙岸街一手机店,由“潘老四”在车内负责接应,由莫某持螺丝刀撬开手机店大门,将手机店内的98台各款式新手机和1200多元现金盗走,后两人驱车逃离。在逃离至罗城县城后,“潘老四”将盗得的18台手机拿走,莫某将余下的80台手机拿到柳州市转卖给一陌生男子,获得赃款7800元。莫某将所获赃款7800元和盗得的1200多元现金独自占有。经鉴定,被盗的98台手机价值35178元。

同年10月3日凌晨,莫某伙同兰某开车窜至罗城县龙岸镇某事业单位,由兰某负责开车接应,莫某用小刀、铁棍等物撬门窜入,割断电脑线后将10台电脑盗出,后两人驱车逃离。之后,两人将所盗电脑转卖,共获赃款8000元,莫某分到5000元,兰某分到3000元。经鉴定,被盗的10台电脑价值为1834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两人配合缴获被盗的6台电脑发还失主。此后,莫某和兰某又采取同样手段作案两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和兰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莫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兰某起积极作用,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莫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莫某、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唐雪云

 

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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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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