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为方便群众诉讼,推进阳光司法,8月29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天河法庭法官驱车50多公里来到该县天河镇华张村,在村前的古榕树下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件。
该案的原告廖某是一名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012年10月25日早晨,廖某搭乘其兄廖某运的自行车去学校上学,在天河镇华张村路段与被告韦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剐,廖某从自行车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案,也未及时到医院就医。
同年10月28日,因廖某疼痛加剧,其亲属带其到广西玉林骨科医院进行医治。经医院诊断,廖某左股骨远端骨折,医院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463.65元。出院后,廖某做了伤残鉴定,支出鉴定费700元。经鉴定,廖某伤残等级为10级,而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仅支付了7000元给廖某。由于双方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及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廖某遂于2013年3月诉至罗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6825.65元。
罗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天河法庭负责审理。由于该案原、被告住地距离法庭较远,而且从原、被告住地通往法庭的道路正在修路,车辆无法通行,当事人外出非常困难。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办案法官经过多方了解,得知有其他山路可以通到原、被告住地,于是决定绕道进入原、被告住地现场,开庭审理该案。
8月29日,合议庭法官一大早便驱车上路,在崇山峻岭之间边问路,边前行,大约50多公里的路程,整整开了4个小时才到达了目的地。这时已是正午,村民们正好劳动回来,许多人都在村前的古榕树下纳凉,合议庭法官当即决定:就在这棵古榕树下开庭!其他村民看见这里要开庭,纷纷前来观看。不一会儿,古榕树下便坐满了人,有的甚至爬到了树干上和围墙上。
开庭时,原告因发高烧未能到庭,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1个小时后,庭审结束,法庭当庭宣判。但开庭结束后,旁听的村民却久久不愿离去,合议庭法官见此情景,又借机给村民上了一堂普法课,他们结合刚刚审结的案件,以案说法,重点讲解了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方面的常识,村民们听得津津有味,有的还不时向法官提出问题。
当法官要离开时,许多村民说,他们没有机会到法庭旁听过开庭,今天的巡回法庭让他们开了眼界,增长了法律知识,希望法官以后多到农村开这样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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