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男子马某在家中举办自己结婚及女儿满月的双喜酒宴,广邀亲朋好友参加,这本来是件喜庆临门的事,不料席间马某因琐事与一客人发生争吵,并持啤酒瓶朝该客人的头部砸打,造成其受伤死亡。8月27日,罗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钟某、韦某献、韦某鑫120215.76元;驳回3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5月3日,马某在罗城县黄金镇寨碑村家中举办自己结婚及女儿满月的喜酒宴,前来参加喜宴的韦某球与马某的父亲因酒后赌钱做假发生口角。马某看到韦某球与其父亲发生争吵,出于义愤责备韦某球赌钱做假。韦某球不服气,与马某发生争吵,并说要找人打死马某。被激怒的马某即持啤酒瓶朝韦某球的头部砸打一次,在场人见状立即劝阻,后双方各自离开。2012年5月4日,韦某球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5月17日,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3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3年。韦某球在住院抢救期间,其妻子钟某及儿女韦某献、韦某鑫等亲属支付医疗费8150元,韦某球死亡后,马某的亲属已赔偿2万元。2013年4月,钟某等3人向罗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某赔偿各项损失133425元。
罗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马某侵害韦某球致其死亡,事实清楚,应承担侵权责任,因韦某球已死亡,其近亲属即本案的3名原告有权请求马某承担责任。在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其中的死亡赔偿金104620元、丧葬费17076元、医疗费8150元、韦某球误工费20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家属处理韦某球后事产生的误工费1790.24元、陪护费419元、交通费1000元,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酌情确定为1万元。原告的损失总额为140215.76元,扣除已赔偿的2万元,马某应赔偿原告120215.76元,遂作上述判决。
(唐雪云
吴
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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