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男子文某与妻子吴某离婚后,2岁多大的儿子小程根据协议跟随母亲生活。之后,吴某的父亲欲给孩子改名,文某坚决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吴某的父母便不让文某探视小程,文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文某与吴某相识后不久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育有儿子小程。2012年3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自愿离婚,并约定小程由双方共同抚养并随母亲生活,文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儿子成年,原告对儿子有探视权。之后,文某支付了3个月的抚养费,过后不再支付。2013年,吴某的父亲要求将小程改名姓吴,文某不同意。同年,吴某再婚,后外出务工,其将小程交由父母照看。
2013年4月和5月,文某因探视权问题两次与吴某父母发生纠纷,并要求镇政府派员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吴父同意文某行使探视权,并约定每月可探望儿子一次。事隔1个月后,文某探视儿子再次被拒,其遂于同年7月向罗城法院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因行使探视权时与吴某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双方应就探视权方式、时间进行协商和沟通,协商不成的,文某可就探视权问题主张权利。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某及其家人在抚养幼儿期间不尽抚养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文某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唐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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