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29岁男子覃某,由于没钱给摩托车加油返家,竟开车尾随一名拿着手提包的女子,并威胁她要钱加油。近日,罗城县人民法院以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8月23日18时许,覃某骑着摩托车在罗城县城准备返回乡下的家中,发现车子愉没油了,就想去弄点钱加油回家。随后,覃驾车窜至某住宿区院内,尾随一名拿手提包的女子到其家门口,威胁她要钱加油,并趁女子惊恐之机,将其手提包抢走。得手后,覃开车回到小长安镇龙腾村一水塘边,将包内的600元现金及1部手机拿走,其余物品一起随包丢进水塘中。经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为832元。同年9月27日,覃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经司法鉴定,覃某案发时及目前诊断精神病依据不足,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手提包一个和手机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覃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放弃要求其退赔600元现金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覃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如上判决。
(唐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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