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俗称“民告官”。长期以来,许多地方一些行政首长认识、重视程度不够,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很少与委托代理律师一起出庭应诉,“民告官不见官”是司空见惯的现象。
如今,这一“定律”在河池被打破。11月19日,河池出现首位县长出庭应诉,开创河池行政诉讼案出庭应诉首长行政级别上的重大突破。随着《河池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下称《办法》)的深入实施,今后将有更多的行政首长出现在“民告官”案件的被告席上。
行政首长主动坐上被告席
11月19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广西圣诺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不合法一案,被告罗城县人民政府县长银邦克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这是《办法》出台后,河池中院公开审理的县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
通过庭审调查,双方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充分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行政机关领导当庭通过对原告提出的质疑进行回答和辩论,在庭审中据法力辩,有力地推动了庭审工作的进行,整个庭审在良好的秩序氛围下顺利完成。该案将择日宣判。
无独有偶,11月22日,一起两村民小组不服南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南丹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应法院通知,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各自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与以往行政诉讼活动不同的是,在当天的庭审中,南丹县分管纠纷调处工作的副县长出现在了被告席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答辩。此次庭审是执行《办法》以来,南丹县受理的第一起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应诉案件,也是该院受理的第四起涉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案件。
据介绍,《办法》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河池中院推动下,有效解决了行政诉讼案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或应诉率低即“民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庭诉“见官”让权力运行更加阳光化。
一份“红头文件”的约束力
据介绍,长期以来,在行政诉讼案中,出庭的部门领导非常少,而“一把手”更是罕见。“谁也不愿坐到被告席上,部门领导更是如此,他们总感觉出庭很难堪。”河池市法制办一负责人说,其实当被告并不丢人,这反而是尊重法律、依法行政精神的体现。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等外部环境,《河池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制度的出台是大势所趋。
3月29日,《办法》经过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征求、修改,在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决定从5月1日起施行。“红头文件”要求,各部门出现的本年度首起行政诉讼案件,对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以及对执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同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据市法制办介绍,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约束,并与年度考核指标相挂钩,最大程度地推进了《办法》的深入实施,并取得工作上的重大突破。“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如今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案庭审中,行政首长基本都到庭应诉,而之前难度较大。”
以南丹县为例,为贯彻落实好该办法,南丹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了1次常务会议和2次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办法落实情况作为对行政机关年度考核重要指标督促执行。该县今年受理的涉行政机关案件类型中,主要有劳动争议、土地权属纠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等,被告机关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也都应法院通知,主动出庭应诉答辩,以实际行动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办法,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审判,促进了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达到了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
制度落实亟待毅力与决心
据市法制办介绍,在全区部分地方仍存在“民告官不见官”的背景下,河池市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是走在全区前列的。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在全市全面铺开,有效地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化解,更好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然而,制度的出台是一项突破,制度落实亟待更大的毅力与决心。据介绍,虽然目前河池市已建立制度,有法可依,但由于种种因素,在实际操作当中仍存在不小的难度:一方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政府行政首长对此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量大、应诉率高,导致在行政主体范围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数量上有所限制。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洪波表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直面当事人诉求,既有利于庭审查明事实、推动行政协调,更能进一步实现司法和谐、确保依法行政、使行政权力运行更趋于阳光化。“下一步,法院将科学谋划和积极推进,促进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机制化程度,让民、官真正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构建全市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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