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河镇集城村长风屯70岁的老妪吴某,在田间烧地除草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案发后,她主动赔偿了集体及村民的部分损失,并购买树种雇请群众在烧地上进行点种,为此获得了法律的从轻处罚。近日,罗城县人民法院以吴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3月4日14时许,吴某到位于本屯对面“朝谢岭”(地名)的田地烧地除草,用火柴点燃杂草时,不慎引起大火,虽积极扑救,仍无法控制火势,引发山林火灾。经技术人员鉴定:过火面积708亩,有林面积485.9亩。
法院查明,案发当天,在自家中,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吴某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案发后,吴某赔偿高洞屯现金1800元及树种8斤;购买树种给上、下木桥屯,并雇请群众点种,上、下木桥屯群众不再要求吴某赔偿其他损失;长风屯村集体及群众鉴于吴某主动赔礼道歉、家庭困难的情况,不要求吴某赔偿烧毁林木造成的损失,并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后吴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吴某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扑救,在无法控制火势的情况下请群众帮忙救火,且吴某家属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吴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如上判决。
(唐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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