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讯
2月13日,宜州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3年1月8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罗城县往宜州市方向行驶。16时许,当行至宜州市省道204线109公里+780米路段时,撞上同向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覃某,造成覃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天,刘某到宜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宜州市公安局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5月20日,经宜州法院调解,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刘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刘某已支付3.5万元,余下8.5万元协议约定3年付清,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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