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男子谢某伙同他人盗窃一辆摩托车,其老乡包某明知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以低价购买,为此,两老乡双双入狱领刑受罚。3月24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包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谢某销赃所得款1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谢某伙同绰号为“小罗”的男子窜到罗城县四把镇新印村,发现一辆摩托车停放在一住户家门前,于是,谢某推摩托车,“小罗”用绑带拉摩托车将该车盗走。随后,谢某在该县四把街新市场将该车卖给包某并告知该车为盗窃所得,包某明知该车为盗窃所得仍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摩托车发还给失主,谢某、包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3120元。2014年2月21日,吴某以和谢某、包某是老乡,被盗的摩托车已得回为由,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包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312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谢某犯盗窃罪、包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应依法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谢某、包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唐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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