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覃某本是一名保安,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与外人合谋将厂区电缆线盗走。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覃某、何某榕、何某洋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其8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3年8月24日,时任罗城县某糖厂保安的覃某与朋友何某榕经商量后,决定晚上到糖厂内盗窃电缆线。之后,何某榕在一租车行租用一辆轿车,并邀请何某洋“入伙”。次日凌晨2时许,何某榕、何某洋驾车来到糖厂后门,翻墙进入厂区,由覃某利用其值班之便负责放哨,何某榕、何某洋趁机将厂区内的14米电缆线盗走,经销赃后获款2080元,3人共同分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639元。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唐雪云
吴昀懋)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
罗昌亮)连日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广西代表团先后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河池...
罗城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