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一男子伙同他人找好买家后,谎称他人的杉木是自己所有,低价出售给买家。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退赔失主980元。
2013年4月,钟某伙同蓝某(另案处理)找来买家,谎称他人堆积在罗城县宝坛乡西华村大岭屯附近山坡上的2.2立方米杉木是自己所有,以700元的价格“出售”,并让对方开车将杉木拉走。经鉴定,被盗杉木价值1980元。案发后,蓝某于2013年7月经公安机退赔1000元给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失主部分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雪云
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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