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男子邱某,向中学生小强(时年13岁)索要5元钱遭拒后,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小强被迫拿出24元钱,同时恳请邱某给其留点。虽然邱某最后只拿了3元钱,但仍因触犯刑律受到严惩。3月26日,该县法院以邱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元。
2013年10月27日15时许,邱某为筹毒资,窜到该县龙岸镇平安街农业银行前,向路过此处的小强索要5元钱,在遭拒后对小强实施殴打并威胁,小强被迫拿出身上的24元钱。此时,小强称其周末需要坐车,还要还点钱给老师,只能给邱某3元钱。最后,邱某拿了3元钱离开。案发后不久,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其抢劫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鉴于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唐雪云
梅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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