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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的通报(七)

来源:河池日报 2016-08-13 19:26   https://www.yybnet.net/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广西以来,河池市不断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及时转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现将近期共6件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河池市巴马县民族路城南市场自2015年起有个活禽的仓库,有恶臭,噪声大,影响居民生活。投诉者2015年起多次向市场服务中心、县环保局反映,服务中心和环保局也回复不在其管理范围。”问题(第二十批受理编号20-57)

(一)基本情况

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南市场是该县的三大市场之一,主要服务县城南社区及周边村屯群众。该市场始建于1998年,于2002年12月投入运营,总面积5756.84平方米。分为菜市区、餐饮区、建材区三部分。其中菜市区设82个摊,禽畜类5个摊,是一个集百货、日杂、肉类、熟菜、饮食一体化的市场。该市场设有专职保洁员两名,保持常态化全天候卫生保洁工作,由专人对市场内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做到日产日清日运,市场卫生秩序保持良好。

(二)调查情况

巴马县组织县市政管理局、市场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环境保护局、综合执法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到城南市场进行现场调查,实地了解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内容部分属实。投诉中关于“巴马县民族路城南市场自2015年起有个活禽的仓库,有恶臭,噪声大”情况基本属实,该市场活禽摊点有两家活禽屠宰业主,夜间有活禽存留市场过夜,存在一定的臭气和噪声现象。经巴马县环境保护局8月4日夜间对该市场实施噪声监测,未发现噪声超标。关于“2015年起多次向市场服务中心、县环保局反映”情况不属实,巴马县环境保护局、市场服务中心2015年起未有关于城南市场活禽噪声投诉的记录。

城南市场活禽

 

“有恶臭,噪声大”现象产生与市场管理者环境卫生意识淡薄、对市场的管理力度不够有关,主要体现在:一是活禽行中宰杀环节并未设有专区进行处理,有些甚至是在露天的场所里完成的,且没有完善的废气处理设施,致使臭气长期存在。二是活禽屠宰经营者因找不到地点存放卖不完的活禽,为贪图方便,只是简单地做一个临时储存点把活禽放在市场中过夜,产生的噪声和恶臭对周边居民造成了困扰,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三)采取的措施

针对巴马县目前频发的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投诉,河池市责成巴马县人民政府做好该县三大市场的整改方案。8月5日上午11点,巴马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带领市场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到该县城南市场对活禽屠宰经营者进行劝导。经劝导,活禽屠宰经营者同意做好活禽临时储存点的卫生和噪声防护工作,及时找地方存放活禽,不留在市场过夜,确保不再产生臭气和噪声影响周边居民。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继续采取整治行动,督促活禽经营者对活禽进行管理,确保市场清洁无臭味。

二是完善屠宰区的污水收集和废气的处理设施,确保市场的环境整洁。

三是要求巴马县人民政府督促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尽快提出该县活禽市场选址建设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四是要求巴马县整改完成后,继续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形成长效机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关于“河池市南丹县大厂镇大厂村高峰屯2012年初已关闭多家选矿厂,尾矿没有处理,之前污染田地现未修复,尾矿现堆放在投诉人家附近,投诉人担心影响居民健康。曾多次向县政府反映,县政府反馈称会尽快处理,但现问题仍存在。”问题(第二十批受理编号20-58)

(一)调查情况

8月5日下午,南丹县组织调查组对大厂镇大厂村高峰屯开展调查,该屯范围内有18家选矿厂于2012年被关闭;屯内共有6处已板结氧化的尾矿,总量约8.6万吨。其中:1处找不到业主约3.5万吨,5处有业主约5.1万吨。6处堆存点均位于民房附近较平缓的荒坡地,周边无小溪河流,无水田农作物种植(高峰屯农田距离尾矿堆存点约3公里),但尾矿经雨水淋漓后,产生的渗滤液直接渗入地表,堆存点周边土壤会受到一定影响;尾矿经雨水淋漓再经太阳暴晒后会产生异味,也会对周边群众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投诉人称“曾多次向县政府反映,县政府反馈称会尽快处理,但现问题仍存在”,经调查,自2012年大批选矿企业被关闭后,南丹县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未收到相关的信访诉求。

(二)历史遗留尾矿原因

调查获知,自2003年开始,南丹县大厂镇大厂村高峰屯部分群众将自家未开垦的荒坡地陆续出租给民营企业或个体矿商户用于堆存尾矿,每年收取一定租金。2012年按照上级要求,大厂矿区大部分民营选矿企业被关闭,相关业主离开后并未采取措施处置堆存尾矿。同时由于相关业主离开,租地群众得不到租金等原因,导致群众不配合政府对尾矿进行应急处置,造成一些遗留尾矿的突出环境隐患应急处置措施得不到有效推进。

(三)采取的措施

2012年大批选矿企业被关闭后,南丹县于当年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进行详细部署,积极有序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南丹县作为全国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每年编制当年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切实抓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相关工作。

2014年,南丹县委托桂林地矿院编制了《南丹县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尾矿废渣处置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2014年),对南丹县域内急需进行安全处置的历史遗留的多金属尾矿废渣进一步规范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回收和区域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该《实施方案》的规划,在大厂镇新公路片区建设一座尾矿废渣安全处置中心,目前,该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2016年5月开始以来,南丹县组织大厂镇和相关业主对高峰屯辖区内堆存的尾矿采取挖排水沟、泥土覆盖、塑料布遮盖等方式进行处理,有效消除尾矿被雨水冲刷而带来的环境安全隐患。目前,已完成2个,其余4个正在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了彻底消除环保安全隐患,河池市要求南丹县一是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大厂镇大厂村高峰屯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治,督促相关业主按要求做好“三防”措施。二是积极争取实施重金属治理项目,对堆存尾矿实施无害化处置,并对地表土壤进行修复,切实保障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

三、关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松木村骆马屯环境问题:1、柳州超高压输电公司山河线288杆,2016年5月高压线换铁塔时,将磁瓶扔在土地里,碎片残留在农田里,污染农田,影响村民种植。曾拨打输电公司电话与该公司协商,至今情况仍存在。2、福建路桥一标搅拌站,冲洗、搅拌产生的泥浆水直接冲入骆马屯河道中,导致河流中鱼群死亡,污染水质。3、岜向隧道施工时将施工废水(含有柴油)直接排入骆马屯河道,污染水质,导致河流中鱼群死亡。”问题(第二十一批受理编号21-58)

(一)调查核实情况

8月6日上午,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环境保护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河池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到河池镇枫木村骆马屯进行现场调查。

1.关于群众反映的柳州超高压输电公司山河线288杆废弃磁瓶污染农田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2016年5月,柳州超高压输电公司在维修山河高压线288杆时,将更换下来磁瓶碎片遗留在河池镇枫木村骆马屯银世泽和林群伟的林地,当时银世泽、林群伟已经就此问题与施工方交涉并达成了口头协议,由施工方支付给骆马屯银世泽和林群伟两户每户1000元的清理费,由两户自行对磁瓶碎片进行清理,但施工方在维修工程结束后没有及时支付该费用。废弃的磁瓶是丢弃在林地里,投诉称“磁瓶残留在农田里,污染农田”不属实。

2.关于群众反映的福建路桥一标搅拌站及岜向隧道施工时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骆马屯河道导致鱼群死亡问题。

举报称“搅拌站冲洗、搅拌产生的泥浆水直接冲入骆马屯河道”情况不属实。经调查,群众举报的搅拌站是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河池镇枫木村段工程项目的配套混凝土拌合站,该拌合站清洗废水经过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小河内,8月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三级沉淀池排放口有少量废水外排(流量小,无法测),未发现有泥浆水外排。

举报称“岜向隧道施工时将施工废水(含有柴油)直接排入骆马屯河道”情况部分属实。岜向隧道为在建的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河池镇枫木村段工程内容,共有2个隧道口,其中左侧隧道的建设已停工约1个月,右侧隧道尚在施工中。现场检查发现,从左侧隧道出水间歇直排下方枫木小河,右侧隧道出水经过1个约18立方米的沉淀池,再排入临时租用的约200平方米水塘进行沉淀后排入小河,投诉称“废水直接排入骆马屯河道”不属实。柴油机在小河边露天工作,存在油污进入小河的隐患。从项目开工以来,施工方因管理不善发生多次柴油泄漏排入枫木小河的情况,对油污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举报称“河流中鱼群死亡”情况不属实。金城江区河池镇枫木村小河由周边山上小溪汇流而成,该小河骆马屯河段水深约为1米,宽约7米,水流平缓。该镇枫木村3户村民利用枫木村河道不同河段进行拦网养鱼,养鱼河段总计约为430米左右。除在1户拦网养鱼河段发现死鱼2条外,其他河段未发现有死鱼。经调查,高速公路河池镇枫木段工程开工以来,曾发现过少量死鱼情况,此前金城江区河池镇人民政府曾组织高速路施工方与群众进行协调解决,投诉称“鱼群死亡”不属实。

(二)对举报问题的整治情况

1.针对柳州超高压输电公司山河线288杆废弃磁瓶污染农田问题。经协调,8月6日,施工方支付了清理费,银世泽和林群伟两户也承诺将磁瓶碎片尽快清理完毕。

2.金城江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场地相关排水口及小河上下游采集了水样;同时针对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要求金城江区继续加强对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金城江区河池段的监管,督促施工方严格执行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责成金城江区环境保护部门尽快对采集的水样进行监测,出具相关监测报告,如发现超标排放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责令该施工场地停止违法排污,并进行处罚。

四、关于“宜州市怀远镇甘村宜州市大洞口采石场产生粉尘大,该村水源靠近开采区域,开采放炮碎石、废水直接排入该村饮用水源中,污染饮用水源,放炮震动大震裂房屋,影响村民生活。”问题(第二十一批受理编号21-59)

(一)调查情况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宜州市水泥总厂大洞口石灰岩矿,位于宜州市怀远镇甘村,与最近村庄距离约370米,归属于宜州市水泥总厂,相关证照齐全,营业执照注册号:451281000008607(1-1),矿长:覃善君,身份证号码:452722196401120417。经营范围:石灰岩露天开采、销售。目前该矿所有权人将矿山承包给他人。现场检查时,业主反映采石场从2016年3月份起已停止开采。

宜州市怀远镇甘村村大洞屯、楞口屯饮水安全情况。怀远镇大洞屯、楞口屯饮用水为自然岩洞水,宜州市水泥总厂大洞口石灰岩矿位于其饮用水源上段附近,地势高于该水源,有一定的安全距离,雨水冲刷厂区地面直接排入饮用水源的可能性较小。现场勘察时,发现有村民在饮用水源上段及附近放养家禽,并有洗衣服等活动。沿着饮用水源方向,建有一条村民用于灌溉的排污沟,并有田地种植桑叶,田中发现有蚕粪残余。由于地势原因,下大雨时有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冲入饮用水的可能。饮用水源旁的卫生较差,有散落的生活垃圾,该村饮用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宜州市水泥总厂大洞口石灰岩矿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宜州市水泥总厂大洞口石灰岩矿约从1973年开始开采,现处于停产状态,有些区域已经长有杂草。经询问,该采石点已经停止开采5个月左右,有破碎、粉碎进料喷淋装置,无二次喷淋设置,未对出入运输车辆进行冲洗,对运输道路未进行洒水。

经组织实地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1.“采石场产生粉尘大”属实。现场检查时,企业已经停产较长时间,无法判断扬尘情况。但企业只采用简单的一次喷淋,根据经验判断,其除尘效果较差。

2.“开采放炮碎石、废水直接排入该村饮用水源”不属实。现场检查未发现饮用水池底部残留有石渣,无直接证据证明该企业有废水冲入饮用水源地中。该村有生活、农业污水进入饮用水水源地的情形,对饮用水造成较大污染。

3.部分房屋开裂属实,是否爆破作业引起待专业鉴定。目前宜州市所有的党政部门都不具备鉴定房屋损坏原因的资质,建议居民申请司法鉴定或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4.对村民生活的影响。虽然矿区和居民区距离超过300米,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但爆破作业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客观存在。石料运输路线避开居民区,影响较小。

(二)处理情况

宜州市水泥总厂大洞口石灰岩矿只采用简单的一次喷淋措施,除尘效果较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规定,宜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已对宜州市水泥总厂大洞口石灰岩矿下达整改文书。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要求宜州市积极引导村民通过司法鉴定或聘请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损坏原因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协调宜州市水泥总厂大洞口石灰岩矿与村民协商房屋损坏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可由宜州市提供法律援助。

2.要求宜州市统筹解决该村饮水安全问题。同时,积极引导居民做好清洁乡村工作,自觉维护村屯环境卫生。

五、关于“河池市宜州市庆远镇到东坪村委会高速公路桥下,屯丈村村民养蚕,将蚕、建筑垃圾倒到旅游景点经过的公路边(刘三姐大道城南加油站往宜州市葡萄园方向3公里左右)。涨大水时将垃圾冲到屯丈河汇入龙江河。”问题(第二十一批受理编号21-60)

(一)调查情况

群众反映情况属实。“东坪村”应为“东屏村”,在宜州市庆远镇东屏村委会高速公路桥下农灌沟(屯丈河)边以及高速公路桥下至东屏村委会之间路段路边零星堆存有数堆蚕粪、废弃农膜、建筑垃圾。存在雨水冲刷流入农灌沟(屯丈河)的隐患。

宜州市庆远镇东屏村屯丈屯共60户,养蚕户过半,因群众分歧较大,该屯一直未落实蚕沙处理池的选址。宜州市庆远镇党委、人民政府多次到该屯动员群众不能将蚕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乱倾倒在水源地附近、公路周边以及田地边,得到绝大部分群众的认可,但有极少数群众不听劝阻仍然将垃圾到处乱丢。

(二)处理情况

1.立即组织对乱倒的垃圾进行清理。截至8月6日13时,宜州市已经将举报点附近的垃圾全部清除。

2.在垃圾倾倒点、河流边设立警示标识,同时张贴告知书,并进村入户组织群众签订承诺书,引导群众维护村屯环境卫生。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要求宜州市进一步引导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建立屯内蚕粪治理长效机制。

二是要求宜州市责成相关部门加强监督,从镇到村、村委到屯、群众之间相互监督,将监督责任层层传导,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是要求宜州市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附近村屯类似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治。

六、关于“罗城县天河银汉淀粉总厂经常偷偷将污水排进河中污染河水水质,严重影响下游群众的饮用水。”问题(第二十一批受理编号21-98)

(一)基本情况

罗城银汉淀粉总厂,位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河镇维新村,始建于1987年,1988年建成投产。是当时自治区计委(现发展改革委),支持罗城脱贫致富建设项目之一,建有淀粉生产线、食用酒精生产线,其目的是以企业为龙头,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产业,促进当地农业产业化提升,带领农民群众增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和安置部分富余劳动力就业。现淀粉生产能力12000吨/年,生产原料为木薯、红薯;食用酒精生产能力为6000吨/年,生产原料为蜜糖。2010年为更有效解决企业环保治理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罗城县委、县人民政府引进广西科潮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并通过罗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现企业名称)。近几年企业均进行季节性生产,其中淀粉生产线每年都在12月份左右开展为期10天左右的生产活动,2016年1月停产至今;食用酒精生产线一般在每年1至9月期间间断进行生产,2016年1月份至2月份停产,3月份生产27天、4月份生产25天,5月1日开始停产至今。企业生产期间各项环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控正常运行对出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举报部分属实。

罗城银汉淀粉总厂排废水到天河河水问题。2009年之前,由于环保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得不到及时地更新改进,处理工艺落后、设施陈旧,处理量低和处理效果差,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不能确保达标排放。群众举报2009年之前的情况基本属实。

企业环保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2009年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自治区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该企业被列入挂牌督办厂家之一,罗城县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对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责成企业限期整改。为了解决企业环保治理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2010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引进广西科潮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合作经营后企业共投入专项环保治理资金2300余万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所有废水均通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专项环保治理项目包括“日处理1000吨淀粉废水厌氧+好氧+沼气回收利用治理项目”和“日处理1000吨酒精废液浓缩+焚烧+焚烧后综合利用治理项目”,项目均采用目前国内成熟先进的环保治理工艺技术,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审批许可相关程序执行,项目竣工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审批手续完善。治理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提高了企业环保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保证了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安装了环保在线监控相关设施,建设厂区、车间雨水回收池;在环保日常管理工作方面,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严格环保管理制度,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内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各级领导环保岗位责任制,环保管理规范治理运行台账记录清楚。5年多来,该企业生产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经过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抽样检测,各项指标均合格达标;2013年5月,该企业通过自治区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解除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检查验收。近几年来,企业高度重视环保工作,认真加强各项工作的落实。企业发展步入稳定、持续、健康轨道,2013年分别获得“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和“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调查处理情况。8月5日,罗城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县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以及天河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开展现场调查的各项工作。

1.企业污染源调查情况。8月6日,罗城县组织工作组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没有生产废水产生。罗城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通过核查企业生产原料总量、生产成品总量、产生废水总量,与总排放口出水总量进行对比,核实该企业不存在偷排的违法行为;通过查看污水处理站台账和加药台账核实企业生产时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处理达标后全部通过总排放口排放;专项检查当日在企业总排口上下游河段和下游群众井水,分别提取水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未超标。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每季度均定期对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企业生产期间各项环保处理设施均正常运行,未发现存在生产废水不经环保设施处理直接排放的现象。

2.下游群众饮水安全调查情况。经调查了解,天河淀粉厂周边及下游沿河的村屯共涉及3个村,15个自然屯,其中,维新村的地塘、桥头、地甘等3个自然屯已使用天河镇自来水厂的水源,其余12个自然屯的饮用水源均通过引用山泉水或打井取水,没有直接把东小江的水作为饮用水源,不存在严重影响群众饮水安全的问题;同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每两个月均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宜州、罗城河流交界断面(该河流断面即为天河淀粉厂下游河段)水质进行一次监测,通过对监测结果的台帐记录进行全面核查,各项指标均达标,没有出现水质异常或超标的情况。

3.周边群众走访情况。罗城县天河镇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部署,立即对淀粉厂下游各村屯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经调查,证实现在相关村屯基本上都是使用自来水或山泉水,没有村屯直接饮用天河河水的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监管。要求罗城县督促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真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指导,发现存在环境隐患的要求企业立即做出整改。对企业正常生产时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督促企业正常运行各项环保设施使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环境安全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2.强化公示。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要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根据调查结果,如实客观地将处理情况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消除群众疑虑及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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