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收回原租给河池·南丹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小选厂土地租凭使用权的函》等相关文件精神,我所与正铭综合选矿厂于2000年11月签订的《林地使用转让合同书》,鉴于该厂违反合同第三、第五和第六条之规定,限正铭综合选矿厂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我所协商合同终止事宜,逾期拟予公告终止合同。特此公告。
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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