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东风
通讯员
余志刚
曾德瑛)
5月29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受人多次要货赖账不付款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河池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6465元给河池市五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至此,五金公司与买方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0年11月10日,买方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五金公司订购度锌方通10吨,约定每吨6050元,买方公司当天交纳定金1万元。同年11月12日,买方公司从五金公司购方通10吨,由五金公司运往南丹县城交给买方公司,买方公司验收合格后当日支付货款5.05万元。同年11月16日,买方公司又向五金公司定要方通14吨,并支付定金1万元,因缺货要等待厂家生产才能给付货物。
2010年11月29日,买方公司到五金公司购买方通14.02吨,每吨价格6050元,货款总值84821元,并由买方公司采购员牙某亲笔写下“镀锌方通84821元,未付款”收条一份。其间,买方公司分别于2010年11月14日和11月17日分别向五金公司购买挂耳、角码等配件货款共计1644元。两项货款合计86465元。
2010年12月6日,买方公司向五金公司支付货款3万元,扣除已预付定金1万元,尚拖欠五金公司货款46465元。此后,五金公司多次催讨,买方公司均以五金公司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所欠货款。
2011年9月26日,五金公司以买方公司合同违约为由,将其诉至金城江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买方公司支付货款46465元给五金公司。
一审判决后,被告买方公司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河池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买方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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