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南丹县罗富乡某村委主任龙某为了推进村里的饮水工程,非法购买和储存爆炸物,本想为民办事,不料因缺乏法律意识,踏入法律禁区。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龙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了解,龙某作为村委主任,为解决村里人畜饮水工程爆破施工所需炸药短缺问题,2011年间,多次向他人购买共120枚雷管和48.5公斤炸药,并将电雷管和爆炸物储存于其家中。2012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龙某家将其非法储存的雷管和炸药查获。经河池市公安局鉴定,从龙某非法储存的爆炸物中检出硝酸根和铵根离子;经南丹县公安局侦查实验,龙某非法储存的电雷管具有引爆性功能,炸药具有爆炸性。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龙某所非法储存的雷管、炸药系欲用于该村三个屯人畜饮水工程的隧道爆破,属于因公益事业的合法生产需要,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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