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南丹县小伙子李某,驾驶摩托车时将放牛妇胡某撞倒致伤。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这起案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李一次性赔偿胡损失6000元,扣除已预付的1000元,尚应赔偿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胡放弃对其他的赔偿请求。
2012年8月1日中午,李某骑摩托车将胡某撞倒致伤后,和其家属一起将胡某送到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年11月21日、22日、26日,胡某又先后到3家医院复查。因出事时胡某受伤不是很重,李某也答应赔偿损失,双方没有报案。但在李某预付1000元医药费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之下,胡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同年12月7日,胡某将李告上法院,并起诉摩托车车主。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李、胡均认可事故事实。了解到双方既是邻里乡亲,又有亲戚关系时,主办法官以此作为调解切入点,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张丹兵
赵令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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