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1月17日,南丹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南丹县某矿建公司因未与雇工高某签订劳动合同,自愿一次性向高某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31116元。
2007年7月,高某到承包某矿业公司工程的矿建公司做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矿建公司没有为高某缴纳任何保险。2012年5月15日,高某因不满公司待遇,向南丹县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矿业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被停班后工资、失业金损失,并为其缴纳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等。
同年6月29日,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某各项经济补偿金35916元,补缴高某2007年7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
矿业公司认为,高某并不在该公司做工,而是在承包本公司工程的某矿建公司做工,这笔钱不该由矿业公司支付,遂诉至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某矿建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思想工作,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矿建公司支付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1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损失19016元;矿业公司与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赵令崧
吴函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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