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8月5日,经历一年多丧子之痛的年轻打工夫妻吴超和冯小兰,终于收到了医院主动支付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近1.87万元。至此,一起医患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2012年7月24日,已到预产期的冯小兰在南丹县某医院住院等待孩子的降临。当日下午3点24分,医院给冯小兰实行剖宫产手术后,她诞下一名男婴。然而,不幸的是,男婴出生时发生窒息,最终抢救无效而夭折。孩子夭折后,吴超和冯小兰认为医院诊断错误,主治医师行为超过执业范围,并且治疗不当,导致孩子出生十个多小时后夭折,医院必须为其医疗过错承担责任。在与涉事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2012年底,吴超夫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2.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医院诊断证明记录,死亡男婴出生时阿氏评分为8分,全身皮肤稍青紫,四肢肢端冰冷,肌张力减弱,吸吮、觅食、拥抱反射欠佳,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因婴儿病情进一步加重,医院口头建议转上一级医院诊治,但冯小兰担心患儿无人陪同护理,不同意转院治疗。2012年7月25日凌晨1时30分,患儿呼吸、心跳停止,被宣布死亡。河池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此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事故轻微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给吴超和冯小兰夫妇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8693元。
判决生效后,医院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赔偿义务。2013年6月1日,吴超和冯小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该执行案件后,考虑被申请人是医疗单位且有赔偿能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院影响不好,法院争取以和解方式执结。于是,法官主动找医院领导协调,指出医院不服判决结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上诉,但医院并未上诉,表示认可判决内容。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2013年8月5日,医院终于愿意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这起因婴儿窒息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因此得以顺利执结(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符龙强
覃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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