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南丹县一男子为获取非法利润,在未取得采矿证得情况下开采了3吨煤矿,最终落网受刑。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阿明(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陆某到南丹县里湖乡贵江村打布屯大煤场非法开采煤矿,并叫陆某帮其对小煤窑进行管理。陆某明知阿明的小煤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里湖乡一带小煤窑已被禁止开采,仍于2012年10月找到阿义(另案处理)等人到该处帮开采原煤。期间,阿明按110元/立方米付工钱给陆某,再由陆某将工钱付给阿义等人。同年12月31日,陆某等人正在该非法小煤窑开采原煤时,被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查获陆某等人非法开采得的3吨原煤。经鉴定,陆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59135元。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美干
何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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