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一女子与前夫离婚后,不尽为母义务,不支付女儿抚养费被强制执行。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以亲情感化的方式执结该案。
2004年8月,女子张某和男子韦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同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生育一女。2006年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吵闹。张某认为韦某的行为对其人格造成极大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中,婚生女由韦某抚养,从2010年10月1日起由张某支付女儿每月生活费300元至女儿成年时止,医药费、学费凭发票由张某和韦某各负担一半。
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只支付了女儿一年的抚养费就不再支付,韦某经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考虑到此案涉及亲情问题,为此,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要求调解当日韦某带上女儿。在法院里,女儿又重回久违的母亲怀抱。法官看她们母女相处很好,张某看上去也很爱女儿,便以其女儿为重点做张某的思想工作。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唤醒了张某的母爱。张某履行了5200元的执行款。
(谭金玉
陆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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