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龙招江)
近日,网友“篮球之星”在河池“网络问政”专区发帖子称,他父母是南丹县事业单位正式退休职工,去年其父病故离世。为此,网友咨询,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享有哪些抚恤待遇?另因其家中还有一位无劳动能力、重度残疾的妹妹,母亲及妹妹两人是否符合遗属供养,希望相关部门给予答复。
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重视。该局一负责人称,
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相关抚恤待遇包括三项,分别为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三个月全额工资(不含死亡当月)。死亡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依据的文件是桂人社发[2011]186号文件;一次性抚恤金,病故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依据的文件是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三个月全额工资,依据的文件是桂政发[1991]31号文件。
另外,按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桂政发[1991]31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1)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配偶,丈夫年满六十周岁、妻子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已满十八周岁尚在学校读书的,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按网友提供的信息,其母亲退休,有工资收入,不能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其妹妹经县以上医院证明,确实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该负责人表示,依据《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7]117号)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条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每人每月按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发给生活补助费,如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先扣除800元作为其本人生活费,所余部分作为供养遗属生活费,不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补足最低标准150%。目前,南丹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00元。
该负责人还称,死亡相关抚恤的办理机构为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需的相关材料有:死亡证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抚恤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表(一式三份,可到人社局领取)、死者工资条、遗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如还有疑问可致电(0778-7213668)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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