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一男子伙同他人盗走采石场、水泥砖厂设备后逃离现场,同案犯先后被捕归案受刑,但其侥幸逃脱。5年后,该男子终落网。日前,南丹县法院以罗某行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9月22日晚,罗某行和郁某清驾驶一辆摩托车,罗某全、郁某金、郁某陆(3人均已被判刑)驾车到金城江区侧岭乡盗走莫某某放在采石场的电动机一台,之后又窜到南丹县八圩乡八圩村廖某某的水泥砖厂,撬开廖某某的工具房,盗走电焊机、汽车钢圈等物品。罗某全、郁某金、郁某陆驾车往南丹县城方向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郁某清和罗某行驾摩托车往车河方向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2636.30元。去年7月18日,南丹警方在县城关镇抓获罗某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行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黄美干
苏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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