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金城江区法院法官的努力调解下,一件标的为401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调解成功,被告方自愿补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00万元,原告主动放弃401万元的索赔要求。
2007年5月15日,河池星河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星河公司)因氨醇改造工程需要,与常州绿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林公司)签订《套管式水冷器及废热回收器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应的《技术协议》。合同约定:星河公司购买管式水冷器8台和废热回收器1台,合同标的金额860万元(经补充协议,实际执行价950万元);质保期1年内,因产品设计、制造质量以及材质等达不到标准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发生故障,由绿林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对维修达不到要求的,星河公司有权要求更换产品或贬值处理,保留赔偿的追索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废热回收器在使用时多次发生管束内漏,星河公司被迫多次停产检修。2010年8月2日,双方达成《关于更换废热回收器管束的协议》,协议约定绿林公司为星河公司更换废热回收器管束,以确保原告安全稳定生产,待旧管束更换下来后,请有关专家分析确认产生内漏的原因和责任方。2010年12月22日,绿林公司为星河公司更换了新的废热回收器管束,但星河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新管束仍有微量的内漏。2011年12月30日,星河公司以绿林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绿林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48847.07元,并赔偿其与其他厂家另行购买管束的费用207万元。
绿林公司认为,原告方在使用废热回收器管束过程中确实发生内漏,但发生内漏的原因尚未查明,责任方尚未明确,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原、被告双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为妥善处理该案,主办法官多次深入星河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商询调解事宜。同时,为节省被告方往返河池带来的诉讼不便和高成本,主办法官多次与被告方电话沟通联系。
今年5月,主办法官了解到双方都有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遂择机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于绿林公司提供的废热回收器管束确实存在内漏问题,但发生内漏的原因尚未查清,星河公司便提起诉讼,于是,主办法官通过以案说法,辩法析理,劝告双方珍惜多年合作伙伴关系,要互相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要有诚实守信、合作双赢的理念。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双方终于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余志刚
陈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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