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讯
近日,金城江区法院承办法官正要对一起借款纠纷案进行宣判时,突然接到案件原告的撤诉申请书。
今年7月12日,该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为河池城区新建路的容某,被告为江北西路的莫某。容某诉称:其与莫某的丈夫是相互认识的朋友,2011年2月1日,莫某的丈夫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4万元,约定于今年3月底前还清,并立下字据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作担保。今年4月,借款约定期限已超过,还未还款的莫某丈夫意外死亡。为此,容某向莫某追讨其丈夫生前所借的款,但遭到莫某的拒绝,容某遂将莫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莫某归还借款4万元及支付银行同期利息24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对此,莫某却辩称,其丈夫是否真正向容某借款还是一个谜,容某提交的借条字迹不是其丈夫所写及签字。从容某提交的房产抵押来看,该抵押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属无效抵押。再说,即使其丈夫是真的向容某借款,该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家庭债务。据此,莫某认为,容某诉请判令其偿还债务及承担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该案通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各自向法庭提交了自己所主张的证据后,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承办法官根据庭审的法庭调查和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情况,在莫某要求对容某提交的借条进行鉴定而不同意调解之下,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然而,9月19日,正当承办法官要对该案作出宣判时,却收到容某提交的撤诉申请书。(韦文斐
陈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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