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锐锐
通讯员
吴浩明
张晓莉)1月20日,金城江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卢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2月18日18时许,卢某和好友梁某、林某等人在河池城区一租房内一起吃饭喝酒。饭后,众人商议开车去卢某工作的糖厂聚会。当晚21时许,当卢某驾驶轻型货车驶过东江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卢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21.4mg/100ml。随后,民警对卢某的血液进行取样鉴定,结论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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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河池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