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丽、韦锋两位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本委已分别于2010年12月13日和2011年5月18日对河劳仲案字[2010]107号、河劳仲案字[2011]第15号作出裁决。现因《仲裁裁决书》无法送达给你们,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特刊登本公告。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仲裁裁决书》,逾期未到本委办理签收手续的,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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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沈正欢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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