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年近八旬的黄女士在金城江区法院领取到被丈夫生前所在公司拖欠20年的生活救济费后,激动不已,连声感谢法官。
黄女士生于1934年12月,50多年前与班某结婚,1985年班某在河池某公司退休后,便一起回到天峨老家生活。1993年12月,班某因病去世,黄女士一人独居至今。
班某去世后,其生前所在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了工资。此后,公司以查找不到班某的档案、无法确认其工种为由,拒绝向黄女士支付直系亲属救济费,黄女士多次索要未果。2011年8月,黄女士向河池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据了解,依据2009年3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精神,黄女士每年应该得到河池某公司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同年12月,河池市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裁决,由某公司补发黄女士2009年10月至2011年11月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8595元,并从2011年12月起按2011年度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50%每月支付黄女士救济费345元。
班某生前所在的公司不服仲裁委判决,于2011年12月底向金城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委做出的不当裁决。
办案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黄女士年近八旬,且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据有关规定,黄女士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年满55周岁”的被供养条件,且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的供养费发放标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黄女士丈夫班某生前所在公司拒绝支付其供养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2012年6月,金城江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河池市劳动人事仲裁委的裁决。某公司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出上诉,判决生效。黄女士说,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的黄女士遂于2012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考虑到黄女士年老体弱,生活确实困难,且从天峨赶来,长途劳累,决定为老人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在受理黄女士执行申请的当天,执行局法官就前往涉案公司,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通报了黄女士生活拮据的现状,经过耐心细致的动员说服,最终该公司同意兑现法院判决的义务。
2012年12月28日,钱款到达执行局账户后,执行法官立即通知黄女士到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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