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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讯 家住河池城区的一对姐妹为共有房屋外墙的一块门面广告牌引发纠纷,继而对簿公堂,妹妹诉请法院判令其姐姐拆除广告牌,同时判令其姐姐因侵权行为而承担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6月3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后,认为妹妹所诉请判令的事项理由不成立,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2年,家住河池城区的莫小妹,与其姐莫大姐和弟弟莫弟共同出资,在青秀路建起一栋6层的楼房。楼房建成后,经协商,莫小妹分得2楼和6楼,3、4、5层为莫大姐和莫弟所分得,一楼门面为莫大姐和莫弟共有。各人都在办好了各自相关的房产产权证件后,2011年3月20日,莫大姐经与其弟商量,将一楼门面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汽修美容。承租人租用该门面后,在该楼房外墙大门上方至二楼前窗之下设置一块店标广告牌。广告牌挂上后,莫小妹认为广告牌是莫大姐同意挂上去的,该广告牌正好对着自己的主卧,夜间广告牌的灯光照到房内,严重影响自己的休息。由此,姐妹俩引起激烈争议。2013年3月1日,莫小妹以莫大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莫大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莫大姐拆除悬挂在外墙大门上方至二楼前窗之下的广告牌,同时承担因其侵权行为所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金城江法院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现场查看以及通过庭审调查和举证质证后,针对莫小妹的诉讼请求,就其经济损失5000元而言,就是指莫大姐未经莫小妹同意,擅自使用其外墙悬挂广告,应当给其赔偿经济损失,经估算其损失数额为5000元。于是,承办法官首先就建筑物外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业主专有还是共有的问题,经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后,认为莫小妹二楼房屋外墙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其次,就莫大姐将与他人共有的一楼门面,出租并由承租人悬挂店标于莫小妹二楼房屋外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也经过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认为其并不构成侵权。
根据该案实际,法官认为,莫大姐为更好地实现房屋效用及经济价值,将一楼门面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即在房屋外墙立面设置店面广告牌,应属合理使用的范畴,且该标识未安装明亮设施,故莫小妹提出的“广告牌”灯光照到其房间,严重影响其休息,其理由不成立。据此,承办法官依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了驳回莫小妹诉讼请求的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韦文斐 温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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