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峨讯
天峨县一名女工带儿子进工厂做工,因看管不周,致使其儿子落入水塘死亡,女工为此将工厂告上法庭。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公开宣判,维持了天峨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该女工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距天峨县某木材加工厂100多米远的一个山沟,由于雨水冲刷,松土下沉,积水形成山水塘。宋某原在该木材加工厂务工,工厂的《日常工作管理细则》规定:“严禁带小孩上班,厂内的小孩由监护人看管好,不得到车间内玩耍,非本厂人员在厂内受到意外伤害的,本厂概不负责。”2012年8月7日,宋某带自己的3岁儿子到厂内上班。14时许,宋某之子到水塘边玩耍,不小心跌入山水塘。群众发现后迅速将小孩打捞起来,并送往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监护人陈某、宋某以某木材加工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儿子死亡为由,将木材加工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16.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山水塘是雨水冲刷自然形成,不是木材加工厂所挖。宋某擅自带儿子到厂内上班,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是造成其儿子死亡的原因,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陈某、宋某的诉讼请求。陈某、宋某不服,向河池中院上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确定应承担的责任并无不当,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杨祖彬
黄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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