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县人社局的工作人员10多年来对我的帮助,才有今天的圆满结案。”日前,天峨县某单位职工胡女士,握着该县人社局办案人员的手感激地说。
检举领导自己“出事”
胡女士原在天峨县某金融单位供职,先后从事出纳、统计、信贷等工作。1989年5月,在一次工作中,她发现单位的账户资金出现问题,并向天峨县纪检部门检举,指单位主要领导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
纪检部门立即介入调查,为确保她的人身安全,该县检察院要求胡女士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积极配合纪检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最后,该单位涉嫌经济犯罪人员受到法律的严惩。
然而,案件破获后,胡女士却因病入院治疗,并向原单位请长假。假期满后,胡女士既未续假也没到原单位报到上班。1999年7月,原单位以胡女士无故旷工达80多天为由,将其作除名处理。
于是,胡女士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公职和补发被克扣80多天的工资。经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裁决撤销该单位对胡女士的处分决定,重新安排胡女士工作,补发胡女士被克扣的工资。但该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致使此案走过了漫长的15年法律诉讼程序。
各执看法,劳动纠纷僵持
在审理此案时,出现了两种意见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胡女士于1998年6月8日至8月27日有40多天未在单位上班,属不属于旷工问题。胡女士作为一个公民,有举报他人犯罪的权利,也有协助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其举报属实,相关人员也受到了法律制裁,纪委和检察机关亦证明期间胡女士协助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
因此,用人单位认定胡女士不能到所在单位上班,属于旷工行为的证据不足。对1999年5月28日胡女士请病假期满后至7月26日,近两个月时间里没有到单位上班属不属于旷工问题。因胡女士请病假9个月,病假期满后不到单位上班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到单位上班已经构成旷工。用人单位认定胡女士为旷工予以除名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第二种意见认为:胡女士向单位请病假9个月,在病假期满后的1999年5月28日至同年7月26日,胡女士一直未回单位上班,的确已构成旷工。但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对应处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超过30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在对胡女士作出除名决定前既没有对胡女士旷工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也没有事先将除名理由通知工会。因此,用人单位于1999年7月26日对胡女士的除名处分决定未按法律程序处理,是无效的。
双方认可,握手言和
多年来,该县政府把该案件列为重点案件来抓,明确专人负责,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并采用文中提及的第二种意见作出裁决。裁决由原单位补发胡女士自1999年7月至2009年6月的工资;单位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缴纳,属于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因单位不愿意安排其工作,必须按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裁决下达后,用人单位不服,再次上诉至天峨县人民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分别驳回该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判决支付给胡女士基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为让这一持续了15年来的劳动纠纷得以化解,消除社会隐患,该县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主动介入,坚持“以人为本,以诚感人,以诚促合”的理念,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大小会谈心不下百次,最终以诚意感动双方,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
如今,胡女士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一起历时15年的劳动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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