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州市怀远镇66岁的老汉覃家杰,酒醉后与一智力低下的男子发生冲突时被抓住裆部不放,他异常恼怒,用砖头将这个人砸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覃家杰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8月7日18时许,覃家杰在怀远新市场附近喝醉酒后走出来时,与梁大宝(智力低下,是五保户)身体发生碰撞,梁大宝将覃家杰推倒,用手和凉鞋打覃家杰头面部,二人扭打中,梁大宝抓覃家杰裆部不放,覃家杰异常恼怒,遂捡起砖头砸梁大宝的头部。梁大宝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梁大宝系钝器打击头部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并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而死亡。
“被他伸手出来抓住我裆部,我非常疼痛,心里气愤。”案发后,覃家杰供述,“于是,我伸手将砖头拿在手里用力朝他的头部前额砸去,见他头部流出很多血,感觉他人也软了,但是我心里还是感觉不舒服,心想不是他死就是我死,干脆杀死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家杰用砖块连续击打梁大宝后脑部位三次,致使梁大宝死亡,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覃家杰用砖头砸梁大宝头部之前,梁大宝先推倒覃家杰,后用手、凉鞋击打覃家杰头、面部,故被害人梁大宝在案发时对激化矛盾有一定过错。因覃家杰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覃家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660.54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今报通讯员覃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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